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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
序,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
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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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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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調單位:因業務需要須查調戶役政資料之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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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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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單位:稽核科、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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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查調單位經授權人員。
(二)查核人員:負責檢核,為該查調人員之股長。
(三)稽核人員:負責抽核,為稽核科或政風室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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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方式
(一)查調人員應進行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並循稅務管理線上安
全管制系統申請使用權限。
(二)查調人員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填具案號並點選申請原因,
於一星期內列印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陳核後,於
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查核。
(三)管理單位每月十日前,產出上月份全部查調之「使用者查調
件數統計清單」及「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送交查調單位
查核人員。
(四)查核人員應核對「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戶政連線
(五)管理單位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使用戶役政資料管制表」陳
核後以e-mail 回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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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核作業
(一)自行抽核
管理單位於次月十日前依上個月查調單位查詢之總件數,抽
樣千分之三,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至少抽三件,並產出本
月份抽核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一份,交
查調單位查核人員逐筆查核,並將檢核情形填註於「自行稽
核報告表」,簽章及加註日期後陳核至查調單位主管,連同
「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影本依序裝訂,回送管理單位備查。
(二)稽核單位抽核
稽核科每年二次及政風室每年一次,不定期就查調單位自行
抽核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進行複核,或
由管理單位配合產出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查核使用之合法性及妥適性。
(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抽核
管理單位應配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
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送交該中心複核納
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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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管制
(一)查核人員或稽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
應即會同政風室查明後簽報處理。
(二)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接收內政部、民政局傳回之戶役政查詢結果檔,查調單位
查閱後須立即清理或由管理單位定期每兩個月清檔一
次,避免個人戶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取。
2、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
辦公室,應隨時結束查調作業。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
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
4、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
送過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5、管理單位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備援前一年度之「戶政查
詢紀錄檔」資料,並保存十年備查。
6、查調單位使用戶役政資料及依本作業規定產出之各種表
冊,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
資料
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管理準則」
及本管理作業規定等相關法令辦理。
7、配合內政部業務需要,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檢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