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地稅務局為加強電腦教室之安全及有效管理器材,特訂定
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電腦教室設置於總局六樓及豐原分局。 |
|
三、總局電腦教室由資訊科管理,豐原分局電腦教室由豐原分局第五股管
理,並各置管理員乙名。 |
|
四、各單位使用電腦教室應於內網會議室管理系統申請,因故取消或更改
時亦同;他機關團體借用電腦教室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向資訊科申
請,並經局長核准後借用。 |
|
五、借用單位或機關、團體應保持環境整潔,相關設備有破壞、毀損、遺
失情事,應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
|
六、電腦教室除特殊需要使用外,非上班時間不提供使用。 |
|
七、「電腦教室使用須知」由資訊科另訂之。 |
|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
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