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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臺中港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
運期間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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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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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累計用戶接管數依下列標準估算回饋金:
一、一萬五千戶以下回饋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超過一萬五千戶至二萬戶回饋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一般用戶使用費尚未開徵
前由臺中市政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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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為龍井區麗水里及忠和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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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龍井區公所應邀集各里召開會議協商回饋金分配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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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金
額度,通知區公所編列次會計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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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購置、管理及維護。
二、獎學金及助學金。
三、健康檢查。
四、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五、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六、環境綠美化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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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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