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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端正民俗,節約喪葬費用,並
協助市民辦理喪葬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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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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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合奠祭每月以舉辦二次為原則,由生命禮儀處免費佈置提供禮廳,
並請市長、民政局局長、生命禮儀處處長或派代表主持,及通知相關
區公所派員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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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合奠祭實施時間為每月第二及第四週星期三,上午於生命禮儀處景
福廳舉行。但遇國定假日或因故無法如期舉辦時,由生命禮儀處於聯
合奠祭前十日公告並通知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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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亡者死亡前,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設籍於本市者,其配偶或
親屬得於預定奠祭日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申請參加聯合奠
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
其他特殊事由經民政局核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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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聯合奠祭者,應於奠祭日前一日向生命禮儀處結清應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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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聯合奠祭程序及時間:
(一)移 靈 上午 七時至七時三十分。
(二)家 祭 上午 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
(三)宗教儀式 上午 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時。
(四)聯合奠祭 上午 九時至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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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舉辦聯合奠祭每次以二名至十名為限,以登記順序排列,依序辦理。
但僅有一名登記時,生命禮儀處僅提供十五日以內之遺體冷藏、丁級
禮廳及遺體火化免費,不辦理聯合奠祭。
丁級禮廳若租訂額滿,則不列為免費項目。但使用停柩室出殯者,停
柩室使用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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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合奠祭生命禮儀處提供免費項目如下:
(一)遺體冷藏:限十五日內。
(二)禮廳: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三)禮廳佈置: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四)茶水: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五)冷氣: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六)司儀: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七)誦經:限聯合奠祭壹場次,三人。
(八)樂隊:限聯合奠祭壹場次,五人。
(九)遺體洗身:基本服務。
(十)遺體著裝:基本服務,不含壽衣。
(十一)遺體化妝:基本服務。
(十二)遺體入殮:基本服務,不含棺木。
(十三)遺體火化:得於奠祭日前先予火化(遺體洗身、著裝、化妝、
入殮應由家屬自理) 。
(十四)停柩室使用:限十五日以內。
(十五)停柩室清潔:不限次數。
(十六)小靈位清潔:不限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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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命禮儀處為辦理多元葬法,得比照本實施要點提供聯合奠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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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生命禮儀處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民政局備查後予
以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