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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評選採購
工作,為公平、公正、公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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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應註明為
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親持密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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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業務需求單位依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
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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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
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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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秘書室於評選前將廠商投標文件預先送評選委員審閱,並於相關
文件註明為密件,嗣由評選委員攜回出席會議,評選後由秘書室收回
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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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
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討論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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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
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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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相關人員不得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或任何可
能造成廠商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私下接觸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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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選委員應親自並全程參與評選會議,不得找人代理,並避免遲到早
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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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選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
任何請託關說,評分時應公正客觀超然獨立,避免互相參考他人評分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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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選會議時間主辦單位應加強會議場所之門禁管制,嚴禁閒雜人員
進出,會議開始後評選委員應避免中途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