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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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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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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指設籍臺中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鑑定為身心
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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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得向教育局申請暫緩入學,其暫緩入學期間,
以一學年度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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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
列書件向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
幼托園所機構)或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提出暫緩入學: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三、下列身心障礙證明資料影本之一:
(一)身心障礙手冊。
(二)重大傷病卡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報告或區域級以上醫療院
所診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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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幼托園所機構或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彙齊申請人各
項資料送鑑輔會辦理鑑定;鑑輔會鑑定時,得邀請身心障礙適齡
國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讀幼托園所機構代表、相關人
士列席陳述意見。
鑑輔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鑑定,教育局應將鑑定結果通知學區
學校,並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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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教育局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並於下學年度入學時主動通知學生辦理
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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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教育局核定暫緩入學者,其暫緩入學期間之補助及獎助,均以
一學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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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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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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