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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人員招募訓練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1105002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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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招募志願服務人員,
    並達到確實協助稅務工作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方式: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亦可透
    過媒體公開招募或協洽各機關、學校、團體進行招募。但集體從事志
    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簽訂服務協議。
三、招募對象:本局現職公教人員及其他退休人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
    庭主婦及會計師、律師、記帳業者、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地方現有之
    服務組織及團體暨大專、高中、職學生等熱心服務之民眾。
四、甄選方式:就品德禮貌較優、特殊專業能力及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
    公益且不計報酬之對象擇優遴選之。
五、培訓方式:
    (一)基礎訓練:以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本局企劃服務科安排所
        屬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參加臺中市政府辦理或臺北市政府之「臺北
        e 大學習網」基礎訓練之教育課程,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書。
        訓練課程計十二小時:
        1、志願服務內涵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願服務人員就我,兩種課程二
           選一,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強化志願服務人員稅務專業知能,依服務工作性質由
        本局企劃服務科或分局施以講習訓練,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
        稽徵機關形象,訓練完畢依訓練時數核發結業證書。
    (三)其他訓練:安排或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參加本局或相關機構、團體
        不定期舉辦之志願服務人員專業講習及終身學習研習之課程。

六、管理方式:
    (一)對於完成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由本局企劃服務
        科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紀錄冊申請核發注意事項
        及申請標準化作業流程詳如本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核發注意事
        項(附標準化作業流程圖(附圖一)。
    (二)服務證由志願服務人員使用與保管,不得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
        用情事;倘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所屬分局應予以糾
        正,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志願服務人員離開運用單位時,服務紀錄冊繼續使用,倘有損壞
        或遺失情事者,志願服務人員得申請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
        政部印製。
    (四)各分局應確實至衛生福利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登載志願服務
        人員基本資料、服務及訓練時數,以維護志願服務人員基本資料
        及服務紀錄之健全;另於當年度一月、七月收回志願服務紀錄冊
        ,確實登錄服務內容時數及訓練情形,本局企劃服務科得不定期
        進行抽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