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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志願服務人員值勤狀
況,作為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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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由本局企劃服務科主辦,八分局協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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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及福利
(一)考核
1、各分局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就志願服務人員之出勤、服務情形
及團隊精神等項目進行考核,並填報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
表作為辦理續任及解職之依據。
2、志願服務人員平時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發生時,得由各分
局隨時提送企劃服務科彙處。
(二)福利
1、由本局提供服務背心、服務證及所需之裝備。
2、由本局為志願服務人員辦理團隊意外保險。
3、本局舉辦之演講、研習或座談會等活動,保留名額提供志願
服務人員參加。有人數限制時,依值勤狀況評估之。
4、志願服務人員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5、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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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及表揚
(一)獎勵標準及方式
1、獎勵對象
(1)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團體及其派駐本局人員。
(2)本局一般志願服務人員。
2、獎勵服務時數之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但有關本款第一目之(1)所稱之獎勵對象,另依簽訂之志
願服務協議辦理。
3、獎勵項目、標準及內容:詳「志願服務人員獎勵項目、標準
及方式一覽表」(附表)。
(二)表揚方式
1、符合獎勵標準者,提報臺中市政府或由本局於適當場所公開
表揚。
2、志願服務人員具有特殊事蹟者,於本局外部網站公布。
3、符合其他機關、團體志願服務獎勵標準者,由本局依服務時
數及年資,擇優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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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服務資格,不予續聘並收回服務證。
(一)請假總時數達該服務年度排班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但因病或其
他事由經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推銷、營利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三)服務期間於櫃台看書報雜誌者。
(四)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人員應盡義務者。
(五)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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