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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服務品質,關懷弱勢
族群,強化顧客關係,提供預約到府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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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對象: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於臺中市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且住居所亦在臺中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家有重症親屬需專人照顧無法出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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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項目
(一)申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
(二)申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三)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
(四)申請房屋稅、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五)申請地方稅無欠稅證明書。
(六)申請土地增值稅曾否享受自用住宅稅率。
(七)申請低收入戶房屋免徵房屋稅。
(八)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九)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十)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十一)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
(十二)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
(十三)申請委託、終止轉帳代繳。
(十四)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十五)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及延期申報。
(十六)節稅健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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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單位:本局全智慧客服中心及各分局全功能服務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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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單位:各分局分別負責其所屬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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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時間
(一)受理預約時間為非國定例假日之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
五時。
(二)到府送件時間為次一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三十
分至四時三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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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以電話、網路、傳真或視訊方式預約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到府送件前一天,先行辦理預約。
(三)承辦人員受理申請後,記錄於「關懷弱勢預約到府服務登記表
」(附表),倘申請項目屬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者,於送件
時核驗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請申請人於「申請人」欄位
處勾選身分別簽收。
(四)應備證件:依本局全功能服務櫃台服務項目及應備證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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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送件地點及單位:由承辦單位負責送至服務對象位於臺中市之住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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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導方式
(一)發布新聞稿。
(二)印製宣導資料。
(三)於本局公布欄張貼宣傳海報。
(四)運用本局網站宣導。
(五)利用各種租稅宣導活動、講習會及座談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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