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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出版物之編輯品質,設置編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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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審核本局之出版品,經審議通過並送請局長核定後,以局長為發行人出刊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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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局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八人,由各單位主管兼任。必要時設置臨時編輯組,由主辦單位簽請主任委員遴選,負責協助編輯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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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執行長或委員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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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會議召開日期,由主任委員決定,如有先行討論必要,得由副主任委員隨時召開編審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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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版品之初稿,應由主辦單位先行擬定,初稿擬定後交由企劃服務科提報本會進行審議,並由原提報單位製作會議紀錄及處理相關出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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