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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提升服務品質,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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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言詞等方式
向本局提出之具體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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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案件應載明具體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
、住址、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等。
陳情人如未載明姓名及聯絡方式且無具體事由者,得逕為不予錄案,
但應留存紀錄備查。
不具建設性之批評或建議、個人情緒抒發、謾罵或不雅言詞、純粹廣
告宣傳或其他非理性事由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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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人民陳情應錄案及編配列管字號,並由研考人員負責管制
。
(二)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依臺中市政府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
密實施要點規定,以保密方式處理,不得公開;陳情案件處理
過程之相關文件應善盡保密責任。
(三)陳情案件應依案情性質先行分類,承辦單位應依各類別處理期
限辦理。
(四)陳情案件之處理期限均自收文次日起算,說明如下:
1、檢舉類,處理期限十四個工作天。
2、非檢舉類,處理期限六個工作天。
3、簽奉市長核准之專案列管案件,處理期限三十個日曆天。
(五)業務單位收到陳情案件後,如須移文或改分者,應會知研考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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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回復內容應針對案情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用字遣詞
應簡明、親切、口語化,結案後應將副(影)本送研考人員,俾
解除列管。
(二)陳情案件除已簽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之常見
重複及單純案件外,應陳核至局長或其授權人員,並依分層負
責明細表判行。
(三)各類陳情案件均應以原列管之收文號簽辦,並視案情需要或陳
情人之要求,以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將辦
理情形答復陳情人,並告知列管編號、承辦人員聯絡方式;未
依規定方式回復,應於簽辦內容及回復內容中敘明。
(四)陳情案件以書面回復時應隨函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人
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及廣告回郵(如附件一)
,以電子郵件回復時自動連結臺中市政府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
意度調查網址。
(五)經錄案列管之案件,除無須答復陳情人、陳情人未留聯絡方式
或表示不須回復者外,均應確實回復陳情人,其中臺中市政府
列管案件應於陳情整合平台登錄辦理情形。
(六)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報局長同意不予處理:
1、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下列事由: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
各機關陳情者。
2、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為偽冒
、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前項經簽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亦應知會研考人員解除列管。
(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陳
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臺中市政府陳
情整合平台。
2、嗣後陳情人再以同一事由陳情,仍須依規定收文及分案;
承辦人員無須處理及回復,僅須將簽准不予處理之情形登
錄於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後,據以結案。
(八)對同一陳情人持續或大量陳情案件,如認為顯有耗費機關行政
資源之虞者,得查明相關情事,經會簽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簽奉市長同意後,不予受理。
(九)經簽准同意不予受理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應向陳情人說明,並通知受理及列管單位。
2、嗣後陳情人再以前述事由陳情,毋須受理錄案,惟仍應作
成紀錄以利查考。
(十)承辦人員受理陳情案件後,應迅速先審核是否符合規定,如有
需補件者,應一次告知陳情人補件憑辦,避免造成各級人員審
核程序中因欠缺應檢附之文件,而延宕甚至否准。陳情案件內
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主動電話聯繫或書面通知陳情人補陳
,以免未能完整答復而再度陳情。
(十一)函轉臺中市政府所屬或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之案件,承辦人員
應追蹤列管後續辦理情形。
(十二)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俟釋復並
答復陳情人後結案,未結案前承辦人員仍應持續追蹤後續辦
理情形。
(十三)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均予併案
處理,倘陳情案件業經本局答復陳情人後又接獲上級機關交
辦同一案件時,應將辦理情形函復交辦機關並副知陳情人及
研考人員。
(十四)檢舉案件之相關作業流程及管制,應依本局「受理檢舉案件
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陳情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應婉轉建議陳
情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十六)針對檢舉案件如查無檢舉人所陳述之情事,回復時得載明如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謊報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陳情事由如涉承辦人員者,應指定其他適切之人員辦理;案
情指涉之當事人為主管層級時亦同。
(十八)受理以外國語言陳情者,應以國際通用語言回復為原則。
(十九)處理陳情案件逾期積壓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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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陳情案件未能於處理期限內辦結者,承辦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填
寫展期報告單辦理展期;倘有陳情人聯絡方式,並將延長理由告知陳
情人,以原限辦日數為得展延天數;經展期之案件仍以逾期列計。
各類陳情案件辦理展期之規定如下:
(一)檢舉類:以一次為限,並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非檢舉類:以二次為限,並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三)簽奉市長核准之專案列管案件類:不得展延。
(四)依本點規定申請之展延案件,應將展期報告單送研考人員錄案
,研考人員應繼續追蹤管制至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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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分局應指定人民陳情案件研考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陳情案件之追蹤及結案管制,避免逾期情事。
(二)對於逾期尚未辦結、漏至系統登錄或展期案件應列管追蹤、確實
稽催。
(三)平時應主動協助及督促同仁熟悉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及系統操
作。
(四)民眾寄回之「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列管研考
人員應檢視內容,如有需再行處理事項,應再移請主辦單位辦理
。
(五)研考人員應於本局管制案件管理系統逐案登錄辦理情形及檢討改
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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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立本局人民陳情案件管考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陳情案件
管考事宜。
(一)本小組之設置如下:
1.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負責陳情案件督導、追蹤案
件執行及結案情形。
2.副召集人一人,由消費稅及管考科科長擔任,協助召集人綜
理本小組業務執行。
3.小組成員若干人,由消費稅及管考科股長及指定人員擔任,
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檢討分析等業務。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1.不定期抽查各單位陳情案件處理及回復情形。
2.每季主動分析人民陳情案件質量分析報告,具體分析陳情案
件處理情形及提出積極改善作為;並於每半年依本局處理陳
情案件自我檢核量表(附件二)辦理自我評核。
3.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召開檢討會議,就陳情案件數量、業
務性質、類別及處理品質等,加以檢討分析,做成會議紀錄
,研提具體改善建議或方案,供相關單位參採。
4.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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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