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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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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文資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文資處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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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文資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古蹟歷建課:
(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
(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保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
(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再利用。
(四)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五)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管理事項。
二、遺址傳藝課:
(一)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指
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
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
(三)文化景觀之再利用。
(四)遺址之搶救監管。
(五)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
之獎勵及補助。
(六)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審查列冊、調查、研究發展
、傳習=、推廣與運用。
(七)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八)文化資產志工之組成、培訓與管理。
(九)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十)其他有關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
文物管理事項。
三、資產修復課:
(一)古蹟、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區之規劃。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規劃設計、
工作報告書諮詢與審查。
(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查核與督導
。
(四)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緊急修復工程之
處理。
(五)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事
項。
四、綜合規劃課:
(一)市志與文獻編纂、檔案文史資料檢選。
(二)文書、印信、出納、勞健保、財產與檔案管理。
(三)事務、採購與館舍維護管理。
(四)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
(五)研考與法制業務。
(六)公共關係、新聞發佈與國際交流。
(七)資訊相關業務。
(八)其他綜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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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文資處置秘書、副研究員、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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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文資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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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文資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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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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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由副研究員代行或代理。副研究員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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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文資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文資處擬
訂,報文化局轉請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文資處擬訂,報請
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文資處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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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
政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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