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遏止施工中新違章建築之產生,特訂定本規定。 |
|
二、稱施工中新違章建築者,謂查報時正施工中,其結構體或牆壁尚未完成之建築物。 |
|
三、施工中新違章建築經查報認定後,都發局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勒令違建人立即停工外,並採取即時強制拆除。 |
|
四、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應執行拆除,違章拆除人員依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所載違建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 |
|
五、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送達後,應於六十日內執行拆除。但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不能於六十日內拆除完畢,拆除人員應將查報資料及執行情形造冊管理,並追蹤至拆除完畢為止。 |
|
六、經勒令停工之施工中新違章建築,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
|
七、施工中新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依規定檢附拆除前、拆除中及拆除後照片,作成紀錄及違章建築拆除結案單,辦理結案。 |
|
八、本規定之施行日期,由都發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