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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造浪池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新行字第10101323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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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提升國內電影製作水準,並健全藝術創作及行政管理制度,維持造浪池及其相關設施(以下簡稱本場地)之管理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因拍攝電影、藝術創作、舉辦活動等需求之機關、公司、團體或個人有使用造浪池之需求時,得向新聞局申請租用。
三、 承租人以利用本場地現有設施為原則,新聞局不負修復責任。承租人有其他設施需求應自行裝設,並不得損壞現有設施,於造浪池尚未向臺電完成電力申設前,所需電力應由承租人自行處理。
承租人應自行操作相關程式,並確保電腦軟體、設施正常使用。
承租人應自行注水並繳納水費
四、 租用期限以不逾十二個月為原則,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下列申請表格,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向新聞局提出申請:
(一) 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 使用計畫書。
(三) 申請使用單位立案證明書。
(四) 切結書。
五、 本場地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 每月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 承租人得以修復現有設施之費用折抵每月租金,折抵租金總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三) 新聞局未完成電力、自來水申裝前,應由承租人自行租用發電機及運水,租金以二分之一計價。完成申裝後以原價計算租金。
六、 具公益性質或具有提升本市國際形象宣傳效果者,經專案簽核個案得減收租金,但減收租金不得逾第五點各款二分之一。
所稱公益性質或宣傳效果以下列各項活動為限: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主辦之活動。
(二) 本府協拍或補助之影視業者拍攝活動。
(三) 申請使用場地之影片導演或其執導、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或其他國際知名影展競賽類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或其他個人獎項者,得減收租金。
(四) 舉辦國際性運動賽事、活動,或經評估具有城市行銷作用之活動。
七、 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經同意租用者應於核准後十日內繳入新聞局指定帳戶,始得進駐場地。
八、 回饋項目:
承租人應於場地使用申請表詳細說明回饋事項,經雙方協議後列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 除外責任:
新聞局不負擔下列事項
(一)電腦程式操作。
(二)租借期間水池、造浪池圍籬內基地、圍籬之修繕。
十、 保險條款
承租人於使用期間所衍生之一切糾紛,及任何財產之損失,須由承租人自行負責,概與新聞局無關,不得異議。
承租人應於租用期間,針對使用項目、工作人員、財產設施等,自行投保足額之產物保險、意外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場地責任險等,若有其他相關需求請自行投保足額保險。
十一、 申請使用之單位或個人,經核准後放棄使用時,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外,應於預定使用一星期前向新聞局申報,其保證金退還二分之一,已繳交場地租金全額退還;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保證金全數不予退還,已繳交場地租金全額退還。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新聞局申請退還保證金。
十二、 使用本場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有損害設備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將場地恢復原狀或修復設備財物者,新聞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付,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承租人應依照本要點及切結書規定負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場地恢復之責。
十三、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