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府警察局複查之場所屬已恢復使用並繼續營業之商家者,應通知本
府都市發展局及經濟發展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營業場所經營類別非屬休閒娛樂服務業者,應錄案列管。
(二)營業場所經營類別屬休閒娛樂服務業或未確認行業,本府經濟發展局
須於通知後三日內排定聯合稽查,認定其實際營業項目。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發現營業場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或依建築法九
十一條裁處限期改善,本府都市發展局應通知本府經濟發展局由其於
三日內排入聯合稽查。
(四)經排入聯合稽查仍再查獲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時,本府經濟發展
局應於一週內簽奉市長核准予以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本府都市發展
局應於收受本府經濟發展局通知後一星期內執行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