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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秘字第10200489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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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服務山城區域及全
    市之民眾,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俾整合所屬各科業務,以在地服務精神提供
    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山城區域,係指本市豐原區、神岡區、石岡區、東勢區、
    新社區、后里區、潭子區、大雅區及和平區等九個行政區。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建築管理在地服務業務
     1.受理全市二十九區業務:
       (1)建造執照審查核發業務
       (2)建造執照開工申報業務
       (3)建造執照施工勘驗申報業務
       (4)使用執照審查核發業務
       (5)室內裝修許可審查核發業務
     2.受理山城區域業務:
       (1)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核發業務
       (2)廣告物許可及管理業務
       (3)昇降設備及機械遊樂設施管理業務
       (4)公共建築物無礙設施管理業務
       (5)危險房屋查處業務
       (6)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業務
       (7)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違規使用查處業務
       (8)各項住宅補貼業務
       (9)公寓大廈事務及糾紛處理業務
       (10)違章建築查報處理業務
(二)辦理下列區域及城鄉發展業務
     1.辦理全市區域發展業務:
       (1)國土規劃及區域計畫研訂與審議
       (2)區域及都會環境規劃之研究、調查與分析
       (3)專案計畫研訂與執行
       (4)先導性開發建設計畫
       (5)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業務
     2.辦理山城區域建築線核發業務
     3.辦理山城區域城鄉發展業務:
       (1)已發布都市計畫之解釋及查復
       (2)農業區及工業區容許使用與容積移轉申請業務
       (3)都市計畫執行業務
     4.辦理山城區域城鄉風貌及社區規劃業務
(三)提供都發局業務相關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並接受民眾之陳情
    及建議事項。
(四)其他因應在地服務之需要,視都發局員額編制與業務性質,得增設必要
    之服務項目。
四、本中心辦理第三點各項業務之分層負責決行程序,得隨時依據山城服務
    中心人員配置與業務案量現況,遵照本府核定之(都發局分層負責明細
    表乙表)於備考欄內加註說明,以利決行各項業務。
五、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局長指派正工程司以上人
    員兼任執行長、副執行長,負責指揮、督導本中心各項所屬業務。
六、本中心所需業務工作人員,由都發局原有編制(組)人員兼任之,必要
    時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其組成人員如下:
(一)在地服務業務,由都發局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1.建造管理科
    2.營造施工科
    3.廣告物管理科
    4.使用管理科
    5.住宅管理科
    6.都市修復工程科
    7.其他相關科(室)
(二)區域及城鄉發展業務由都發局綜合企劃科及城鄉計畫科人員派兼之。
(三)城鄉風貌及社區規劃業務由都市設計科人員派兼之。
七、本中心屬任務編組,其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八、本中心之設備、裝修費、業務費、事務費及相關經費,由原有預算支應
    並由派駐單位共同分攤;其餘各派駐單位之人事費、業務費、事務費及
    相關經費,循原預算程序辦理。
九、本中心各派駐單位依據其組織及業務法令行使職權,並以機關名義對外
    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