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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易字第1130165715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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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
    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
    八十一條之三規定為妥適而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
    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
    四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下表:(詳附表)
三、前點裁罰對象為權利人及義務人者,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
        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
        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權利人及義務人如雙方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
        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義務人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 (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
        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免罰。
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
    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
    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