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裁罰對象為權利人及義務人者,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
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
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權利人及義務人如雙方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
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四)義務人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 (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
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