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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客綜字第11200001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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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
    效能,實施採購業務分工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企劃書,由業務
    單位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
    組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壹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
    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
    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綜合業務組。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 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採購單位(綜合業務
        組採購人員)、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預算控管簽核(會
        計室),主任委員或授權人員核章後,交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事宜
        (或授權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二) 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
        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
        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單位主管(組長)-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綜合業務組
        -會計室-主任委員(授權主管)等核章。

八、本會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十、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
    會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或姻親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