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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
效能,實施採購業務分工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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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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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企劃書,由業務
單位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
組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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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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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壹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
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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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
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綜合業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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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 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採購單位(綜合業務
組採購人員)、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預算控管簽核(會
計室),主任委員或授權人員核章後,交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事宜
(或授權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二) 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
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
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單位主管(組長)-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綜合業務組
-會計室-主任委員(授權主管)等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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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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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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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
會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或姻親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