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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ㄧ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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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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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民住宅社區,指國民住宅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之國民住宅社區。
本辦法所稱社區公共基金,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設置之公共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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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民住宅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或第五十五條
規定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
理負責人,並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向區公
所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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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民住宅社區依前條規定報備後,原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
辦法臺中市補充規定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應終止運作並辦理
移交後,報都發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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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填具申請書,檢具下
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社區公共基金:
一、第四條之報備證明文件。
二、第五條之移交證明文件。
三、社區係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一人以上共同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應檢齊
其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撥充基金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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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都發局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應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
基金該社區專戶儲存部分,辦理結算撥充該社區公共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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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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