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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揮豐原訓練中心及視聽教室(
以下簡稱本訓練中心教室)之訓練教學等最大效益,並建立申請使用
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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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使用本訓練中心教室,以本局所屬單位為限。申請事由以教育訓
練及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有關之教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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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應填寫本訓練中心教室使用申請表(附件一),並至少5日前
向本局教育訓練科(以下簡稱本科)提出申請,經本科許可後,始得使
用訓練中心教室。同一場地及期間有多個單位申請使用者,依本科受
理申請之先後順序定之。但遇下列情形,本科得不受理訓練中心教室
借用申請:
(一) 本訓練中心教室設備故障不堪使用。
(二) 曾申請使用後未依規定恢復原狀及整理教室者。
(三) 緊急災變或其他特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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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經許可使用本訓練中心教室,使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變更
日期、時間及用途;因故需變更、取消者,應於使用2日前,檢附訓
練中心教室異動申請表(附件二)提報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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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訓練中心教室使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每次借用本訓練中心教室必須連同茶水間、洗手間一起借用,但請
使用單位負責該區域垃圾分類及清理運離工作,於歸還場地時由本
科一併檢查。
(二)使用本訓練中心教室所需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使用本訓練中心教室不得任意粘貼海報、文宣紙張,以免破壞場地
。
(四)請注意保持環境清潔,勿將垃圾置於教室內,學員如有污染環境之
情形,應負責清理。
(五)茶水間備有飲水機,歡迎學員使用。
(六)使用人員、學員及來賓未經本科同意,不得進入非使用地區。
(七)本訓練中心教室全面禁菸、禁酒、飲食、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八)本訓練中心教室使用完畢後,申請單位應立即歸還借用設備及物品
,非屬本訓練中心教室設備、物品,應於活動後清理並運離,並將
場地打掃清潔及整理教室,恢復場地原狀。
(九)場地設備應加以愛護,如有損壞、遺失等情事,應由使用單位負責
賠償或修復之義務,並於使用結束後,7日內修復之,期間屆滿未
修復者,本科得逕行委託廠商修復,所須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使用單位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科不負
保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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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訓練中心教室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教室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其他經本科認為不宜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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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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