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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十九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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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端正消防風紀,落實勤務紀律,強化服務態度,提升消防形象
,發揮督導功能。
(二)激勵同仁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除弊興利,考核工作績效
,提升消防同仁執行各項勤業務之主動、敏捷、安全、效率及
廉潔效能,打造優良服務團隊,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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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作法:
(一)勤業務督導規劃與任務交付:
1、勤業務督導規劃:
(1)局級督導: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
簡任技正自主性規劃,不定時機動督導,主要以慰勉
基層服勤人員為主。
(2)科室督導:督察室規劃督導日期,另有關執行專案勤
業務、訓練或其他重要工作執行時(含人事、會計、
政風、秘書等幕僚單位),另案簽核督導。
(3)大隊督導:督察室規劃大隊正副大隊長督導,大隊規
劃所屬組長、組員督導,規劃應含括日勤、夜勤或深
夜勤。
(4)分隊督導:大隊規劃所屬分隊主管及小隊長督導,規
劃應含括日勤、夜勤或深夜勤。
(5)督察室督導:自主、不定時及機動原則,獨立或編組
前往督導,以督導勤務為主。除特殊專案外,應秉持
均衡全面原則。
(6)督導日期、時段(間)應力求均衡、尤應注意黎明、
黃昏、重點節日、勤務交接、重大災害等特定勤務、
重要節慶活動及用膳時間等勤務死角列為督導重點。
(7)督導單位(地區),應兼顧山海地區、市區與郊區,
且督導人員對重點地區(或單位及特殊地區)應就所
管業務加強督導。
2、任務交付: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前次督導所見缺
失、問題綜合規劃。
(二)督導工作範圍:
1、督導項目:
(1)一般消防勤業務工作及各外勤分隊之評核。
(2)各級長官指示重要(點)勤、業務。
(3)重點期間、特殊地區,專案之勤、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督導實施方式:針對專案或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派員實施
分區督導、機動督導、聯合督導、駐點督導或全程督導,
採重點隨查、候查、追查方式,督導所屬單位、人員勤務
規劃、業務執行、內部管理及救災救護工作為督導重點。
3、督導次數:
(1)局級督導: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簡
任技正不受督導次數之限制。
(2)科室督導:各科室、中心主管或專員(技正)帶領專
員(技正)或股長及承辦人(科員或技士)為一組共
計三人前往分隊進行督導,每月每組至少四次。如有
執行專案勤業務、訓練或其他重點工作時,得調整督
導次數。
(3)大隊督導: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組員之督導每
月每人至少六次(夜勤及深夜勤至少各一次,非必要
時深夜勤得改為夜勤)。
(4)分隊督導:各分隊主管及小隊長之督導每月每人至少
六次(夜勤及深夜勤至少各一次)。
(5)督察室督導:主任、督察及股長每月每人至少四次;
督察員每月每人至少六次。
(三)督導要領:
1、先期準備,擬定腹案。
2、運用觀察、檢查、詢問、探訪、追查、隨查、複查之方式
,深入考察勤惰、優劣及問題(如附件一之三,優劣蹟註
記標準)。
3、督導發現之情形即迅速處理。
4、督導發現優點予以表揚。
5、督導發現缺點之處置方法:
(1)查明事實原因指導改進。
(2)重大或重複發生之缺失,應隨即查明原因、責任,並
限期處理回報。
(3)發現問題癥結、協助解決困難或反映上級處理。
(4)遇臨時勤務或重大(要)災害(紀律)狀況發生即行
督導(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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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工作之要求:
(一)實施督導,態度應親切,多鼓勵、指導、溝通、協調、發掘困
難、解決問題,提振工作士氣,避免影響受督導單位正常運作
,嚴禁接受招待及餽贈或關說請託。
(二)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缺點及問題,提供相關
單位立即處理,發現屢勸不聽、明知故犯、惡意犯上者,應加
強列管。
(三)督導人員督勤時,如遇火警或災害發生,應主動參與並協助救
災作為。
(四)各單位發生重大(要)狀況,應即主動向督導人員報告,各級
督導人員應隨時主動向長官反映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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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處理:
(一)督導報告:
1、督導人員應依編排日期實施及填寫督導報告表(如附件一
之一),督導完畢後於三日內陳報。
2、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簡任技正之督導,
除發現重大優點、缺點外,可免填寫督導報告。
3、科室、中心、正副大隊長及督察室之督導報告表,由督察
室彙整簽陳,另重大事蹟簽陳局長核示;其餘督導人員之
督導報告表由大隊依權責簽核。
(二)督導報告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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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依規劃之日期、時段、項目實施督導;變更時填寫「勤務督導
變更申請表」(如附件一之二),按權責陳報督察室或大隊核
備。
(二)各大隊每月排定次月所屬組長、組員、分隊主管及小隊長督導
規劃表,分隊長以上之督導規劃表統一送督察室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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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效評核及獎懲:
(一)個人績效評核:服勤人員每半年(優劣蹟得互相抵銷,惟督察
室督導人員所記之優劣蹟,不得與外勤單位相互抵銷,僅得與
科室督導互相抵銷)優劣蹟次數累計達六次者,核予嘉獎(申
誡)一次,每半年累計嘉獎(申誡)最多以四次為限。
1、局級、科室及督察室督導:督察室每半年統計優劣蹟次數
。
2、大隊、分隊督導:由大隊每半年統計優劣蹟次數累積達敘
獎標準者造冊送督察室彙辦。
3、優劣蹟認定標準:(如附件一之三)
(1)各大隊應依據本標準核定優劣蹟,並有依據可稽,不
得浮濫。
(2)各大隊應指定專人管制所屬組長、組員、分隊主管及
小隊長之督導報告及統計優劣蹟次數,每半年送督察
室彙辦;另督導所見如有特殊重大情節,須予獎懲者
,送督察室辦理。
(3)各科室、中心業務權責所核列之優劣蹟事項,依其規
定辦理。
(二)各級督導人員獎懲,每半年辦理獎懲一次;辦理、協辦本案有
功人員,每半年定期併案辦理獎勵。
(三)各級督導人員於督導時,主動發現重大事蹟有利本局工作之除
弊興利,經查屬實者,專案覈實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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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例教育:各單位如發生特殊或重大違法(紀)案例,應立即製作案
例教育教材送督察室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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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督導人員依「消防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按實際督導
時數報支超勤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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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實施要點,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