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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補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優秀藝術創作者、文化團體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徵件比賽
,廣拓藝術多元創作活動,以培育視覺藝術人才,提升視覺藝術之國
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及與國際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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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十八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2.團體: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
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
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
體。
(三)未有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含本申請案)已獲文化局經費補助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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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
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
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
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
比賽,並安排獲獎作品於本市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展出時間
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
(三)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其活動以對市政業務有貢獻與助
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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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
(一) 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所辦理之活動;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次年度
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2.藝術家或團體於收件期外,確認獲邀國外參展或駐村,得以
專案申請補助,惟最遲仍應於展覽或駐村日期六十日前向本
局提出申請,不足六十日者,本局不予受理。(修正規定第
四點)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日止,受理
次年度所辦理之活動。
(三)郵寄之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之收件日以文化局
收件章戳為憑;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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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應備文件:
1.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申請書。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如活動
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5)申請者(個人/ 團體)簡歷資料。
(6)出國計畫,內容包含預計出國時間、地點、停留期間等
。
(7)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展覽類型、策展類型、駐村(館)
創作類型等。
(8)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9)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10)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出國相關之行程規劃、活動參與
文件等。
2.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申請書。
(2)申請者(團體)簡歷資料。
(3)活動之執行計畫:如活動緣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
及相關資料等。
(4)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5)申請者(團體)三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6)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活動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
件。
3.個人申請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團體申請
者應附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4.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一份。
5.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
(二)送件方式:
1.掛號郵寄至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2.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專人送至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
3.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補助類別。
(三)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格式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
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文化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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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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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做形式上之審查,申請者所檢送資料
短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
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
委員,參與審查會議,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實質審查,必要時
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審查標準:由審查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國
際性、重要性、完整性、專業性、效益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
編列之合理性、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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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核定:
(一)補助金額:依本規訂僅得同一申請者每年補助一案,補助金額
以不超過計畫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各案之補助金額,
原則上由審查會議核定,並依下列情況調整之:該年度審查會
議所核定之各案補助金額,其總合未達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
,以各案件核定金額補助之;其總合逾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
,文化局得視情況調整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二)審查結果應待臺中市議會次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始以書面通
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文化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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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
下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
前未足一個月者,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最
遲仍須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
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
jpg.檔)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係為證明支付事
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捐)助金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
者,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
由其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受補助團體接受文化局補助之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
任何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文化局得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
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應於結案時併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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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文化局對補助計畫
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
之報告。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核
准。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
員前往實地訪視。
(四)文化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
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五)受文化局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
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申請人參加下
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或撤銷申請人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
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年至五年
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成
紀錄,於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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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助
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市政或文化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
製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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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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