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要點」第八點規
定辦理。 |
|
二、目的:為因應內勤同仁上下班之交通狀況,抒解員工上下班時間壓力
,配合業務需要,藉以鼓舞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
|
三、本要點實施方式如下:每週上班5天,共計40小時。
(一) 正常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二)彈性上下班時間:8時至8時30分彈性上班,17時至17時 30分彈性
下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12時至13時,不具彈性。
|
|
四、實施彈性上班之請假時間計算,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外,依
下列方式計算:
(一)全日請假: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至17時。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8時至12時。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
為13時至17時。
2.下午請假:自13時至17時。 |
|
五、上下班時間感應指紋規定如下:
(一)上班全日感應二次,為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半日感應二次,
分上午上班及中午下班或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
(二)請假、出差或公出均應事先至線上差勤辦理差假登記,其須辦公
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感應指紋登錄,當日
值日人員次日上班時間最早自8時起計。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勤時感應指紋登錄
上班時間。
(四)司機、技工、工友參照本要點比照辦理。
(五)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