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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彈性上下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人字第10100322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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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要點」第八點規
    定辦理。
二、目的:為因應內勤同仁上下班之交通狀況,抒解員工上下班時間壓力
    ,配合業務需要,藉以鼓舞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三、本要點實施方式如下:每週上班5天,共計40小時。
 (一) 正常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二)彈性上下班時間:8時至8時30分彈性上班,17時至17時 30分彈性
      下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12時至13時,不具彈性。
四、實施彈性上班之請假時間計算,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外,依
    下列方式計算:
(一)全日請假: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至17時。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8時至12時。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
  為13時至17時。
2.下午請假:自13時至17時。

五、上下班時間感應指紋規定如下:
(一)上班全日感應二次,為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半日感應二次,
      分上午上班及中午下班或下午上班及下午下班。
(二)請假、出差或公出均應事先至線上差勤辦理差假登記,其須辦公
      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感應指紋登錄,當日
      值日人員次日上班時間最早自8時起計。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勤時感應指紋登錄
      上班時間。
(四)司機、技工、工友參照本要點比照辦理。
(五)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