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專家學者一人。
(七)具有農業專業知識背景或曾實際參與、協助農會經營決策之農村
婦女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
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