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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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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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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受託代清除、代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標準
如下:
一、代清除:
(一)固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
(二)液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九百四十元。
二、代處理:
(一)固體廢棄物之掩埋、焚化或其他處理方式:
1、一般事業廢棄物非於環保局轉運一般廢棄物至外
縣市處理期間,每公噸新臺幣三千二百九十元。
2、一般事業廢棄物於環保局轉運一般廢棄物至外縣
市處理期間,每公噸新臺幣四千三百四十元。
3、一般廢棄物委託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者,每公噸
新臺幣二千元。
4、採生質能源處理者,每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但經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認定基於特殊需要或
公共利益之考量,並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免收或
減收。
5、高熱值廢棄物,以下列分類計價,不適用第一目
之一至第一目之三規定:
(1)第一類:廢棄物項目為廢塑膠(D-02)、廢
橡膠(D-03)、廢纖維(D-08),每公噸新
臺幣九千六百十元。
(2)第二類:廢棄物項目為廢紙(D-06),每公
噸新臺幣七千五百二十元。
(二)液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八百九十元。
前項重量計算標準,未滿零點五公噸者,以零點五公噸計;逾
零點五公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第一項所規定環保局轉運一般廢棄物至外縣市處理期間,由環
保局另行公告之。
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每日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未達十五公斤者,得按自來水使用量隨水費附徵垃圾清除處理費,
不適用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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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車輛使用環保局設備洗車,其收費標
準如下:
一、機械洗車:每車次新臺幣一百三十元。
二、自助洗車:每車次新臺幣六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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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代為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之費用,每公噸新臺幣三千二百九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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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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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