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
第三條 受託代清除、代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標準
如下:
一、代清除:
(一)固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液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二百元。
二、代處理:
(一)固體廢棄物之掩埋、焚化或其他處理方式:
1、一般事業廢棄物非於環保局轉運一般廢棄物至外縣市
處理期間,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2、一般事業廢棄物於環保局轉運一般廢棄物至外縣市處
理期間,每公噸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3、一般廢棄物委託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者,每公噸新臺
幣二千元。
4、採生質能源處理者,每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經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認定基於特殊需要或公共利益
之考量,並經環保局同意者,得免收或減收。
(二)液體廢棄物:每公噸新臺幣二百一十六元。
前項重量計算標準,未滿零點五公噸者,以零點五公噸計;逾
零點五公噸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第一項所規定環保局轉運一般廢棄物至外縣市處理期間,由環
保局另行公告之。 |
|
第四條 前條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車輛使用環保局設備洗車,其收費標
準如下:
ㄧ、機械洗車:每車次新臺幣一百三十元。
二、自助洗車:每車次新臺幣六十五元。 |
|
第五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代為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之費用,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
|
第六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 |
|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