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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管理採購作業,建
立公正、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
行政業務,期透過本作業流程之標準化,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
定本須知。
二、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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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辦理採購時,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網站
(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中查詢採購
法令或於都發局資訊網站 http://www.ud.taichung.gov.tw )—公
告訊息—採購專區查詢。
四、辦理採購時,得於下列網站下載各式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
:
(一)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之政府採購—招標相
關文件及表格中,下載下列資料:
1、投標須知範本。
2、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3、投標標價清單範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5、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6、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7、結算明細表。
8、初驗紀錄、驗收紀錄。
9、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都發局資訊網站(http://www.ud.taichung.gov.tw)—公告
訊息—採購專區中下載下列資料:
1、採購招標移辦單。
2、各類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3、各類採購契約書範本。
4、其他有關表格或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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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採購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五、辦理採購作業程序請參照「臺中市政府採購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六、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動支預算經費,應先簽會會計單位,經局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再行簽辦採購作業。
七、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以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應先陳報市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
八、採購案件簽會下列各單位,各單位應本於權責充分表達意見:
(一)秘書室:採購招標、決標方式及得否分批採購之會簽審查。
(二)法制專員:契約書之會簽審查。
(三)政風室:投標須知及契約書之會簽審查。
(四)會計室:經費預算及採購程序之會簽審查。
採購案件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業務單位應速執行。
九、採購案件奉核定後,業務單位如認有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應
敘明理由報請局長裁示,未經裁示前,應照案執行。
十、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工程、財物、勞務類採購案招標資訊預定時程表(附表1),送由秘書
室彙整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個案採購招標期程公告
於都發局資訊網站,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並由研考單位列管。
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移由秘書室辦理之時程最遲不得逾當年十月
十五日,但有特殊情事時,應敘明理由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十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
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採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應依採購金額、採購性
質,並參酌工程會頒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擇定適當之採
購法令依據。
(二)業務單位應依職權認定採購案件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情形,
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者、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委
員會均於開標前始成立,倘屬新興、研究、發展、創新之採
購,確無前例可循,得個案敘明理由,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三)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採購
,評選委員會之組成,除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
理外,其中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不得逾二人。
由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得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建置專
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專家、學者,聘具專業之專家、
學者委員,併同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名單密封,簽請局長
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並就前述圈選名單排序後,由業務
單位通知委員。
(四)業務單位需借由專家、學者協助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得
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建置專家、學者名單中或自行遴選
後,授權業務單位主管核定,召開審查會議(非評選會議)
辦理,但該專家、學者不得遴聘為評選委員。
(五)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及公
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採購案,應成立評審小
組,人數三至七人為原則,並自機關內部就具有與採購案相
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站遴選候選人員名單
後,將名單密封並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工程
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七)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委員由都發局遴聘(派)兼之,發文
時由業務單位通知並應檢附工程會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
員須知。
(八)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4、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九)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案(含電子領投標),其等標期不得
少於下列期限: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三日。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七日。
十三、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定者,
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
關權責一覽表」相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四、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公開閱覽會簽單位同本規範第八點並
經局長核定後,移送秘書室辦理上網公開閱覽,不得少於五工作天
,廠商或民眾意見應於閱覽截止日後三個工作天內送達業務單位並
彙整後,再行簽辦招標公告作業。
前項工作天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計之。
十五、秘書室辦理下列採購案之招標作業:
(一)各業務單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
(二)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委託代辦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
購。
財物之出租、變賣,由業務單位自辦。
採購之招標、決標作業由秘書室辦理,但決標保留(包括廠商標價
是否合理之評估、超底價決標等)、評選會議由業務單位辦理。
業務單位及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由秘書室辦理之工程採購案,
應提撥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八以支應行政事務費(含文具、紙張、設
備費、電話費、工作人員薪資及加班費等)。
十六、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之情形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簽奉局長核准洽特定廠商議價案件外,應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政
府採購—公開徵求單元,以公告程序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其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五日,投標廠商二家以上,得逕以比價方式辦理決標,
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採議價方式辦理決標。
十七、業務單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該業務單位稱為訂約單位,該契約適用對象稱為適用單位,適用
單位以各單位為原則,作業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得準用共同供
應契約實施辦法。
業務單位依工程會電子採購網公告之供應商品項目或依前項方式辦
理訂購,一次訂購總金額或單一品項訂購達公告金額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第十八條至二十二條規定以公告方式辦理。
前項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採購,業務單位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不採公
告辦理之原因,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並依上級機關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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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招標文件編製
十八、辦理招標時,準備招標文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招標文件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後適用之。
(二)範本之條文內容得增刪,刪除請加雙刪除線,增加文字請加
底線,以利審查。
(三)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註明法令變動之內容後,修正該範
本。
(四)經常性辦理之採購招標文件範本,經局長及其授權人核准後
,於辦理各案採購時之簽陳中加註意見後依規定辦理。
十九、採購招標作業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陳(內容
至少應含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法令依據)併同採購招標移
辦單、預算書、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投標廠商文件審查
表、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圖說、補充規範及其他補充招標文
件等各乙份,依序簽會秘書室(採購、法制)、政風室、會計
室等單位,並簽奉局長及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移秘書室辦
理第一次招標作業。
(二)第二次及以後續辦採購招標作業,如無重大改變應由業務單
位擬具採購招標移辦單併上次流廢標文件經業務單位主管核
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第二次及以後招標作業
。但有重大改變(如廠商資格的改變,數量的明顯變更等,
影響投標廠商意願之因素)時,應依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程
序辦理。
(三)採購案件於招標等標期間,業務單位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
或自行更正或補充,且非屬重大改變,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
件,應由業務單位擬具採購招標變更或補充移辦單經業務單
位主管核准,加會會計室後,逕移秘書室辦理變更或補充公
告作業。
(四)前款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
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於等標期截止
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五)採購案件於核准辦理採購招標,招標文件應清稿及分項逐一
編列頁碼並檢附招標文件檢核表一份(附表二),逕移秘書
室辦理招標作業。
二十、業務單位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考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所列之大類、中類
、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網址:http://gcis.nat.gov.tw
/cod/index.html )。其中該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
項目,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二)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
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
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
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業務單位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第
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四)廠商應加入公會之規定如下:
1、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
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
為會員。」
2、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
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
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
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
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3、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
,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經營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
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
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
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5、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
非加入該管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
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二十一、辦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其程序如下:
(一)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
,鍵入編碼欄。
(二)使用工程會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標案工程預算
書及空白標單;並依 PCCES 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
成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
一部分。
(三)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
,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
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
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
或標封內投標。
(四)投標須知應明定投標廠商標單封或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
印文件者或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
不同時,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五)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
(六)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
析表、資源統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
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二十二、都發局得依據工程會編定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
考, 應用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時,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規則之規定辦理技師簽證,並就各案工程之條件,由專業人士進
行分析設計,不得全盤套用。
二十三、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先依據工程會編訂公共工程施工規範編列施
工規範,如有不足再予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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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招標
二十四、招標文件發售方式以電子領標為主。
二十五、辦理採購併提供電子領標及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領投標:
1、辦理招標時,應備妥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以利廠商
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
2、都發局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
tw/)取得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
手冊。
(二)製作電子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均應作成電子檔,含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
、總標單、標價清單、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及其他招
標文件。
2、投標須知、契約書草案、規範及補充說明文件,以文
字檔為原則(副檔名為dot或pdf)。
3、標價清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試算表檔案為原則(副
檔名為ods)。
4、設計圖說以黑白掃描影像檔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少
於300dpi(副檔名為tif或jpg或bmp)。
5、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自行訂定,惟不得不當限制
廠商競爭。
6、機關得將上述文件轉為具免費讀取程式之檔案格式(
副檔名為dwf 或pdf)或(並)轉換為一個或數個自動
解壓縮檔。
(三)投標須知應註明,廠商以書面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領標電
子繳交憑據(*.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提供
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內容之紙本,其有下列情
形時其投標文件視同無效:
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2、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
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
二十六、押標金、保證金繳交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商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
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相關押標金及保證
文件應使用工程會規定之格式。
(二)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
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
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
證人證件。
(三)押標金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由秘書室辦理之採購案,開標是日押標金之審查及當場已決標之
採購案,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之申退由秘書室負責,其他有關押標
金、保證金之審查、繳交及申退等相關事宜,由業務單位依規負
責辦理。
二十七、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十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買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財物定製,除公告金額以下之印刷不得少於十日外,其餘
不得少於二十日。
(四)勞務採購、工程採購之履約期限,依工作性質、數量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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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決標
二十八、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得由秘書室逕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免會業務單位預估底價。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由秘書室擬訂底價表,簽會業務單
位預估底價,報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參考,業
務單位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預估金
額時,業務單位應先參酌第五點建立之決標資訊,擇
取最近辦理同性質採購案決標之標比,核實填報預估
底價。
2、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案會請業務單位填報
預估金額時,得參酌前款規定辦理。
(三)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定之時機與方式依政
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
條規定辦理。
(四)辦理採購案核定底價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核定。
(五)採購案件於招標廢標後,重行招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
改變,而重行招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重行訂定底價。
2、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無重大變
更,而重行招標者,不再重訂底價,開標人員應於開
標現場立即將底價袋妥為密封後,賡續辦理續行招標
事宜時應敘明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不再重訂底價。
前項第四款核定底價之人員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二十九、開標、審查及決標程序如下:
(一)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
件審查。
(二)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
、資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
標廠商,並將評選結果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
移秘書室免經議價程序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
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資
格文件審查、業務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
並將評選結果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逕移秘書室
擇期與優勝廠商議價完成決標,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
政府採購公報或定期彙送至主管機關(工程會)。
三十、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由秘書室下列人員任之,主持開標人員請假時
,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1、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由秘書室採購
單位承辦人主持。
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由秘書室採購單位股長
主持。
3、查核金額以上者,由秘書室專員主持。
4、巨額以上者,由秘書室主任主持。
(二)承辦開標人員由秘書室承辦人及業務單位承辦人擔任之,其
權責分工如下:
1、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
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之初審及規格文件、總標單與分項
報價清單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情形之審查。
2、秘書室承辦人負責一般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
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複審及總標單與分項報價清單是否
有效之審查。
(三)監辦開標人員由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依法任之,其權責為實
地監視開標程序,但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
及決標條件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三十一、對於經審查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投標須知規定,開價格標後
,廠商總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依工程會訂
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依前款規定之採購案,得按最低標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計算
,總價決標者及單價決標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
之差額。
三十二、決標後由秘書室擬決標簽陳、函文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會
業務單位調整單價、計列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經會計及政風單位
審核,經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各業務單位負責核對
各項證件正本、契約校對,並通知得標廠商簽訂契約。
三十三、採購案件之預算,若無法於年度結算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本
市議會通過時,應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再辦理決標。
三十四、辦理訂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契約單價調整,除敘明理由事前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訂定得依預算書比率調整全部
之契約單價外,其餘應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
)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但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
分標價不合理時,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
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
、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三十五、決標後應依規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系統登錄決標公告或定期
彙送決標資料。
三十六、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條
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為替代者,由業務單位於簽
約、終止或解除為履約連帶保證廠商責任時,應知會秘書室登錄
。
代辦案件由委辦機關依規自行辦理。
三十七、對於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暨辦理電
子領投標績效卓著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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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三十八、業務單位對於採購執行疑義,應先洽詢秘書室或臺中市政府秘書
處,該處無法答覆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