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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範圍區公所回饋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範圍區公所回饋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會設置要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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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回饋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中心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為辦理回饋金運用審議事項,設置回饋
    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區公所就所屬課長、課員或技士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應補
    行派任,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區公所辦理。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時,以區公所名義為之。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