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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法務部100年7月6日法政字第1001107731號函修正發布之「政風機構
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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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使本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於面臨重大危安事故狀況時,能立即向
外傳送,主動聯繫,掌握時效通報危安狀況協助救災,發揮緊急應變
處置功能,確保機關整體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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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危安事故」指下列事件:
(一)機關遭受地震、水災、颱風、土石流等天然重大災害。
(二)機關遭受竊盜、搶劫、恐嚇、縱火、爆炸、暴力襲擾、破壞等案件。
(三)機關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交通事故。
(四)民眾集體向機關陳情請願之抗爭活動。
(五)經媒體擴大報導關於機關各種負面新聞事件。
(六)其他重大危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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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狀況通報:
(一)本機關危安狀況:
1、本局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迅速陳報機關首長及通報本局政風室,
由本局政風室轉陳本府政風處,並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2、本局所轄各地政事務所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迅速陳報機關首長
及通報本局政風室,由本局政風室轉陳本府政風處,並請本局相關
業務單位或司法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3、下班及例假日,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於離去前檢查辦公廳舍內外週邊,
發現可疑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通報各機關轄區分駐所或派出所派員
處理,並通報本局政風室。
(二)機關外危安狀況:
本局政風室或各地政事務所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通報警消機關協助
處理,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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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
本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發生危安事件,應依本作業要點迅速掌握
狀況,即時反映,並作適當處置。如使傷害及損失減輕者,將簽報
從優獎勵;如延誤通報或不為處理,導致災害擴大者,將追究失職
人員責任,簽報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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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訊聯繫: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04)22177357
(二)本局政風室:(04)22170572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防室:(04)2327422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04)22223725
臺中市西區派出所:(04)22224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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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