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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補助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及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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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
下: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
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法制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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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法制局提出申請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經法制局核定後予以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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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核撥經費:
1.第一期款於本補助經費完成法定預算審查程序後,由受補助團
體檢送領據來函請領。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團體檢送領據及成果報
告(含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執行補助經費收支清單及支用
單據裝訂成冊,送法制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
扣繳。
(三)補助經費結報作業:
1.受補助團體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法制局於審核
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團體。
2.受補助團體經報法制局同意,得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
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法制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記錄。
3.受補助團體若依前二目規定結報不符效益者,得就該部分列明
原因,報經法制局核定改以其他指定之佐證資料結報。
4.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受補助團體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劃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
後始可辦理。
5.受補助團體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受補助團體對於依第一目規定退還及依第二目規定自行保存之
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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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團體已領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繳回
法制局。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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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之採購及會計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之相關
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團體於執行計畫辦理正式活動時,法制局得派員督導。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法制局年度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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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制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得對該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
(二)未依計畫書確實執行或未經法制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三)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規範行為。
法制局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應以書面通知
受補助團體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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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補助經費由法制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