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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10000376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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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各所)辦理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登記業務,以提升地政業
    務之便捷與效能,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管轄所:本市土地登記案件標的所在地之管轄登記機關。
    (二)受理所:受理非管轄區跨本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機關。
    (三)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非該所管轄之土地、
          建物登記案件。
三、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應向受理所臨櫃申請。前項土地登記案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
          名登記除外)。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共有物分割登記。
    (五)書狀補給登記。
    (六)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七)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
          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八)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九)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十)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十一)超過二十連件之登記申請案。
    (十二)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前項非屬得受理跨所申請之案件倘已收件,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
    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四、受理所相關作業人員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先取得土地登記複丈
    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之跨所權限
    後,始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登記處理程序辦理。
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號及代碼,由本局統一訂定之。
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繳納之登記規費及罰鍰計收,由受理所依預算程
    序辦理。
    前項已繳之登記規費應予退還者,由受理所辦理。
    第一項登記案件經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登記,經其他登記機關受理
    者,應另行計收登記規費。但申請人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規費,應由原
    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七、受理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時,得提出調案單(附表一),以傳真
    或其他方式向管轄所調取有關之檔案資料。管轄所收受調案單經核定
    後,應即將前項資料影本以傳真或公文交換等方式送交受理所。
八、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電
    話及地址等資料;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退費及不服行政處分時,應以
    受理所為原處分機關循序提起救濟。
九、跨所土地登記案件之補正,應向受理所辦理;案件駁回或撤回後重新
    申請者,得選擇再跨所辦理。登記程序未終結前,後受理所應不予受
    理。
十、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發給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並鈐蓋受理
    所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
十一、跨所土地登記案件須辦理公告或通知時,由受理所辦理,並通知管
      轄所。
      如有依法令規定須新增或釐正相關管制資料,管轄所於接獲通知時
      ,應立即辦理。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受理所及管轄所公告處所。
十二、受理所於辦竣登記並發還申請人有關文件後,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由受理所歸檔。
十三、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原
      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十四、跨所土地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相關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
      與保管,由管轄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完畢通知書由受理所產製列
      印。
      依法須複印成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
      約定專簿之書件,由受理所於登記完竣後掃描建檔,並填具通報單
      (附表二)通知管轄所自地政資料掃描建檔系統列印,裝訂成專簿。
十五、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後發現有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情
      事需辦理更正或塗銷登記者,由受理所辦理;如涉及行政救濟、民
      事訴訟及損害賠償事件,亦由受理所收受辦理及負責賠償事宜之處
      理。
十六、跨所土地登記案件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
      項目暨期限表」所訂之處理期限辦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十七、跨所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地價業務,於必要時,得由受理所填具「跨
      所登記案件地價業務聯繫單」(附表三);拍賣案件填具「跨所辦理
      拍賣登記案件地價作業聯繫單」(附表四),傳真通知管轄所辦理相
      關事項。
十八、跨所土地申請登記案件如需併案辦理更正登記者(限於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者),由受理所辦理。但發現須會測量單位調查資料、現場勘查者
      ,受理所應以公文方式移送管轄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十九、於收受土地登記異議書件,應以地政整合系統查詢異議標的有無登
      記案件受理中,如無,該異議書則移回管轄所處理,並由管轄所於
      登記系統之特殊地建號辦理異議資料維護予以列管,於異議處理之
      公函發文後應解除列管。
      如經查詢異議標的已由受理所受理申請登記,應先以電話通知受理
      所,並即將異議書移由受理所處理,及副知管轄所。
      受理所於案件辦理中發現申請標的已有異議資料維護者,應即向管
      轄所調閱相關異議書文件憑辦登記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