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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工字第11200366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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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交通設施維護管理及提
    供民眾便捷服務,特設立交通局第一、二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簡
    稱管理中心),俾整合本局交通規劃科及交通工程科所執掌之業務,
    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第一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區域,指包括中區、東區、西區、
    南區、北區、西屯區、南屯區及北屯區等八個行政區。第二交通工程
    管理中心區域,指包括豐原區、大里區、太平區、大甲區、和平區、
    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東勢區、新社區、神岡區、大雅區、潭子
    區、后里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龍井區、大肚區、霧峰區及
    烏日區等二十一個行政區。
三、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任務如下:
(一)第一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交通政策研擬與推動、交通管理資訊中心建置及維護、自發光標誌設
    施(含共桿)規劃設計施工、交通管理措施研擬、整體交通運輸系統規
    劃、交通運輸資料蒐集分析、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
    交通改善規劃、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劃施工及管理維護、道路槽化設
    施、反射鏡設施及號誌、標誌、標線施工同仁之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通勤型自行車建置與維護、自發光標誌設施(含共桿)規劃設計施工、
    交通管理措施研擬、整體交通運輸系統規劃、交通運輸資料蒐集分析
    、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規劃、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規劃施工與管理維護、道路槽化設施及反射鏡設施等事項。
(三)因應其他服務之需要,視交通局員額編制與業務性質,得增設必要之
    服務項目。
四、各管理中心由局長指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負責指揮、督導
    各管理中心所屬業務。
五、各管理中心所需業務工作人員,由交通局原有編制人員兼任之,必要
    時得視實際業務需要,相互調配支援。
六、管理中心屬任務編組,其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管理中心之設備、裝修費、業務費、事務費,由交通局編列相關經費
    支應。
八、管理中心依據其組織及相關法令行使職權,並以交通局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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