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對地政民間團體經費補捐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劃一字第10200514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明確規範補捐助地政相關民間
    團體之作業,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為臺中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地政民間團體(以下簡稱
    團體)。
三、補捐助範圍:
(一)地政人員參與之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之教育宣導。
(二)地政人員參與之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之說明會、研討會
    。
(三)地政人員參與之其他有助於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發展之
    活動。
(四)地政人員參與之經專案核准之活動。
四、本要點規定之補捐助須提出申請,地政局對團體之單次補捐助金額最
    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且同一年度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萬元
    為限。
五、參與活動之地政人員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齊領據、原始憑證,
    向地政局提出申請,並由地政局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經費請撥手續,逾
    期視同放棄,不予核發補捐助費。
六、為掌握補捐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地政局得再定期
    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