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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明確規範補捐助地政相關民間
團體之作業,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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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為臺中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地政民間團體(以下簡稱
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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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範圍:
(一)地政人員參與之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之教育宣導。
(二)地政人員參與之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之說明會、研討會
。
(三)地政人員參與之其他有助於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發展之
活動。
(四)地政人員參與之經專案核准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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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規定之補捐助須提出申請,地政局對團體之單次補捐助金額最
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且同一年度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萬元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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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活動之地政人員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齊領據、原始憑證,
向地政局提出申請,並由地政局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經費請撥手續,逾
期視同放棄,不予核發補捐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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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掌握補捐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地政局得再定期
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