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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設置管理本市計程車服務站
(以下簡稱服務站),以提昇其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
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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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計程車服務站,指由交通局核准設置,提供不特定計程車
駕駛人停車休息之服務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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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站之設置,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等有關規定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者,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有關規定
。於高架道路或鐵路下方設置者,以其下方空間為限,並不得影響原
規劃設施之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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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站之設置,應擬具下列資料向交通局提出需求申請:
(一)計畫圖說(含設置地點、範圍、平面配置圖、設置方式、使用面積
、土地權屬)。
(二)使用期限、管理自律條約、服務項目。
(三)相關設施之構造、工程施工方法、施工期限、修復道路之方法。
相關設施係屬建築法所規定建築物者,於核准設置許可後向建築主管
機關申請建築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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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站得經由交通局公告,委託本市立案之計程車同業公會或相關工
會及團體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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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站管理單位應隨時派員維護服務站之清潔及設施並管理交通及停
車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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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站內區分為休息區及停車區,停車區應無條件開放給所有不特定
對象之計程車停放,休息區得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飲用開水。
(二)報紙、雜誌、書籍。
(三)座椅、休息空間。
(四)政令宣導。
(五)其他經交通局核准之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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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務站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賭博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二)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三)飲酒、滋事、謾罵、喧鬧、亂吐檳榔汁及破壞環境清潔等情事。
(四)破壞站場之設施或以各型車輛、物品佔用站場空間。
(五)張貼或懸掛未經許可之標語、通告、廣告、宣傳、旗幟等。
(六)搭蓋違章建築物。
(七)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休息站空間用途,逕供其他團體或個人使
用。
(八)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之聚會活動。
(九)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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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有毀損服務站內停車設施及各項設備者,應照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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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局得隨時派員稽查服務站,倘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因業務需要,
得隨時無償收回服務站或委託其他單位管理,原管理單位不得異議並
應無償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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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收回服務站管理權外,並依公路、建築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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