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建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與機關、團體辦理活動之
列名、核頒獎狀、函轉公文或公告及核予公假核辦依據,特訂本參考
原則。 |
|
二、本局參與機關、團體辦理活動,其列名原則如下:
(一)本局列名為指導單位:
1.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指導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內容或方針,經專案簽
報核准者。
(二)本局列名為主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自行規劃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委託辦理者。
3.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三)本局列名為合辦單位:
1.活動為本局主動邀請共同辦理者。
2.活動為本局實際參與規劃者。
3.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受邀共同辦理者
。
4.經簽准提供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場地或補助經費者。
(四)本局列名為協辦單位:
1.活動為非營利公益性質,且符合本局施政方向,經簽報核准。
2.其他經專案簽報核准者。 |
|
三、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及合辦單位者,得頒發本局獎狀予獲獎者及指導
者;本局列名主辦及合辦單位者,工作人員僅得以敘獎方式提報。 |
|
四、本局列名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者,得協助辦理活動單位函轉
公文或公告。
|
|
五、本原則奉核可後施行,增補修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