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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公文陳核及送會遞送過
程安全,避免發生遺失、洩密或污損等情事,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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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執行單位為本局各科室及八分局(以下簡稱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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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購置公文傳遞箱或公文袋,統一規格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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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請一層決行、送會其他機關、各單位交換之公文,一律放置於公文
傳遞箱或公文袋。
公文傳遞箱外面加鎖密封,至送達受會機關、單位時辦理開啟簽收作
業;遞送途中,不得擅自開啟窺看。
機密公文應以「密等文書送文袋」密封並加封籤後,置於公文傳遞箱
或公文袋,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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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擬議中之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
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
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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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公文交換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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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應依本規定落實執行,執行情形列入政風室年度公務機密維護
定期檢查項目,因違反規定造成洩密情事者,將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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