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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文交換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秘字第102080009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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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公文陳核及送會遞送過
    程安全,避免發生遺失、洩密或污損等情事,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執行單位為本局各科室及八分局(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各單位應購置公文傳遞箱或公文袋,統一規格如附件一。
四、陳請一層決行、送會其他機關、各單位交換之公文,一律放置於公文
    傳遞箱或公文袋。
    公文傳遞箱外面加鎖密封,至送達受會機關、單位時辦理開啟簽收作
    業;遞送途中,不得擅自開啟窺看。
    機密公文應以「密等文書送文袋」密封並加封籤後,置於公文傳遞箱
    或公文袋,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五、擬議中之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
    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
    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
六、本局公文交換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七、各單位應依本規定落實執行,執行情形列入政風室年度公務機密維護
    定期檢查項目,因違反規定造成洩密情事者,將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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