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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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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之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
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郵寄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
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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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閱覽檔案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閱覽檔案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是否
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以一次告知單(如
附表二)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
,得逕行駁回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其駁回申請
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三) 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應向檔案管理單位辦
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三)簽陳
本局權責長官核示後函覆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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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含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
前項檔案如有部分抽離或遮掩之必要,應於申請審核表中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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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單位得請申請人補充身分證明文件之
影本。但需於審核通知書上敘明應具備之文件及其理由。
申請人繳交第十四點之相關費用後,承辦單位始得將檔案複製品併同
收據寄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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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至本局指定處所,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
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經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委託代理人
到場者,並應出示委託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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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閱覽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之。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
附表四)簽名。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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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閱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
物品。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 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攜離閱覽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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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不得進入本局檔案庫房,僅得於指定之閱覽檔案處所,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申請人如有暫離閱覽檔案處所之必要,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
人員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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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檔案閱覽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
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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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使用完畢者,業務
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使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
日再行調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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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承辦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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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開放檔案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
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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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申
請人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費
: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
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五)繳納
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書室
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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