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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市複丈案件辦理時效
穩定而快速,於案件排定複丈日數過高時,得啟動人力支援,為
統一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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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各地政事務所均屬支援義務機關,於啟動人力支援時依照測量人
力支援小組名單及次序表(附表一)指派人力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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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各地政事務所如遇案件排定複丈日數過高無法改善,得提出申請
報告書向本局申請人力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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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申請人力支援之地政事務所應先行檢視下列各款,製成報告書供
本局查核。
一、人力出缺均已提報考試或徵才,提報考試缺額者並有辦理招
聘職務代理人,或經徵才程序無人應徵者。
二、案件數檢算超過現有人力負荷。
三、案件數無浮報或拆件。
四、現有測量人力已確實妥善運用無勞逸不均情形。
報告書內另涵蓋下列各款:
一、申請支援組數。
二、支援效益評估。
三、支援期間差勤管理、儀器車輛使用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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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本局受理人力支援報告書後,應於七日內前往申請所查核,做為
准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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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經查核屬實啟動人力支援時,依照第二點小組順序,支援所每期
以支援一組為原則,如人力許可最多可支援二組,並於下次輪辦
時跳過一次,每期支援時間為二個月。當期支援小組如有無法支
援之特殊情形,得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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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支援所於支援期間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持續支援時,得向本局
申請停止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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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支援小組應以鑑界為辦理業務,每日二件,並於施測結束後三日
內陳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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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支援小組所需之儀器及車輛,倘支援所無法提供得協調由被支援
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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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支援小組由各支援所派差,其差勤由原所管理,差旅費由被支援
所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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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支援他機關人員,如因通勤致工作或生活不便,得視情況酌予
獎勵,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