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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預付費用清理之績效,並避
免預付費用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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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業務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
約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應
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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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局長或授權代
理人核准後,檢具原奉准簽呈(正本)及動支經費請示單送會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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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
理清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清理期限為事畢後一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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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
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辦理
轉正或收回者,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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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或其他
無法清結情形致公庫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
負連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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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業務單
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會計室;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導致有
無法清結情形,致公庫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
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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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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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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