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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本市優質觀光資源,
促進觀光產業的發展及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資源,協助推動觀光發展,
提昇遊憩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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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觀光志工(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正式甄選合格遴用
且不計任何報酬,願意協助本局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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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志工任務如下:
(一)駐點解說:以輪值方式於本局所屬旅遊服務中心、風景區或景點
,提供旅遊諮詢、旅客服務及導覽解說等服務。
(二)專案解說:視本局重要業務團體參訪情形及需求,提供預約團體
隨隊導覽解說服務。
(三)其他觀光活動之支援、觀光資料建置及協助接洽、接待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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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召募與進用:
(一)召募:本局不定期辦理志工召募,對象為十六歲以上,無不良嗜
好、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
(二)進用:志工需完成基礎訓練及本局舉辦之特殊訓練,取得結訓證
明書,並經本局甄選合格,取得志工資格,發給志工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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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訓練:
(一)基礎訓練:參與本局或其他單位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期
滿十二小時且合格者,取得參加特殊訓練之資格。
(二)特殊訓練:以基礎訓練合格者為對象,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
悉區內環境,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訓練單位辦理訓練,依實際服
務需要訓練期滿且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明書。
(三)在職訓練:為精進志工專業知能,本局依實際服務需要不定期規
劃相關課程,辦理在職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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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觀光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組織及幹部出缺時之處置:
(一)組織:
1.志工隊置隊長、副隊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
2.隊長由本局提名或志工提名經五人以上附議,於志工大會票選
產生;副隊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由隊長自隊員遴派。
3.依服勤地點設置若干小隊,各小隊置小隊長一人,由各小隊隊
員選舉產生;小隊長得遴選副小隊長一人輔佐業務。
4.各幹部職位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5.隊長得依功能性任務需求設置臨時任務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組長及分組成員由隊長自隊員擇專長遴兼。
6.幹部職權由本局另以「幹部權責職掌表」定之。
(二)幹部出缺之處置:
1.隊長因辭職、身體不適或有不適任情事等因素而無法執行職務
時,由副隊長接任,副隊長無法接任時,由本局指派。
2.副隊長出缺時,由隊長指派;隊長及副隊長同時出缺時,由本
局指派或由全體志工以選舉方式補選接任。
3.總幹事或副總幹事出缺時,由隊長指派。
4.小隊長出缺時,由副小隊長接任;副小隊長出缺時,由小隊長
指派;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同時出缺時,由本局指派或由小隊隊
員以選舉方式補選接任。
(三)各職務接任者,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四)幹部會議由隊長召開,成員為隊長、副隊長、總幹事、副總幹事
、小隊長及副小隊長,並應邀請本局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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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之權利:
(一)擔任各項服勤任務,本局得視預算酌編誤餐費及投保意外事故保
險。
(二)至本局轄管之風景區或景點參觀者,得免門票。
(三)有關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志工具幹部提名之連署、選舉權、被選舉權。
(五)參與志工隊及他單位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研習觀摩活動。
(六)本局各觀光出版品得優先分送績優志工。
前項第四款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資格條件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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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義務:
(一)執行各項勤務及參加會議時,應穿著志工背心及配帶服務證,儀
容應整潔端莊。
(二)遵守本要點及志工隊各項決議。
(三)每月至少服勤四小時,或每年累計服勤至少四十八小時。
(四)每月二十日前填妥下一月「服務排班表」,並依排班表出席勤務
,如無法出席,應事先洽請代(換)班。
(五)對本局辦理之各項活動應主動配合並積極宣傳。
(六)執行志工隊或本局分配之服勤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七)不得以志工名義對外從事舉辦任何活動、招攬、推銷、收費、營
利、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八)應嚴守志工立場,並秉持主動、誠懇、尊重及守信的態度。不得
發表不當言論、挑撥對立或其他有損本局形象之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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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勤時數以實際出勤情形登錄之,並依照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駐點服勤者,半天四小時、全天為八小時計算之。
(二)本局辦理各項活動支援服務及幹部督勤,另以「志工活動及幹部
督勤時數認定規範」定之。
(三)農曆春節、清明、端午及中秋等節慶假期(含前後連續放假日)
服勤時數以當日實際服勤時數兩倍計算之,惟每位志工每次節慶
服務只能有1日之時數以兩倍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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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每年應辦理一次志工考核,辦理時間為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考
核項目分為服務態度、出勤狀況、參加訓練及團隊精神,考核表由本
局另定之,考核結果依第十一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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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獎勵與解除資格:
(一)依據考核結果獎勵績優志工,獎項如下:
1.櫻花銅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
小時以上,並具優良事蹟者。
2.櫻花銀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三百
小時以上,並曾獲本局頒授櫻花銅獎具有優良事蹟者。
3.櫻花金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五百
小時以上,曾獲本局頒授櫻花銀獎並具有優良事蹟者。
4.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具特殊貢獻或熱心服務之志工,頒發
特殊貢獻、熱心服務獎。
5.上述櫻花銅獎、櫻花銀獎、櫻花金獎各項獎項每人僅得獲頒
一次。
(二)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解除本局志工資格
:
1.連續兩年未達規定服勤時數最低標準者。
2.一年內無故缺席已排定之勤務、託人代為簽名及遲到早退,
累計三次者。
3.服務期間凡有怠忽職守、服務態度不佳、行為不端,有損本
局聲譽並經查證屬實者。
4.年度考核總分未達60分者,或連續兩年考核總分未達70分者
。
5.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七款、第八款之義務者。
(三)志工經解除資格,應繳回志工背心及志工服務證,若有異議應
於解除資格後20日內向本局提出申復。
(四)經解除資格之志工,一年內不得申請回隊。期限屆滿後須經幹
部會議決議同意後,始得申請回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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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