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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加強新領得使用執照後建築物之稽查列管,
以遏止二次施工違建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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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查作業程序:
都發局使用執照核發單位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將新領得使用執照之使
用執照號碼予以列管,函送使用執照影本、竣工照片及竣工圖(含平
面、立面圖、開放空間設計圖說)予所轄區公所,區公所於使用執照
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後,派員佩帶查報證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至現場複查,並於二週內將查報結果函報都發局;如建築物設置開
放空間者,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年內每季複查一次,並應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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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查處理方式:
各區公所複查時如發現屬違建情事,應立即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查
報,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及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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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適時發布新聞,導入政令宣導及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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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執行成效,具績效者,單位、個人得覈實辦理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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