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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落實檢舉案件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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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臺中市
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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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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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期限自收文次日起算為十四個工作天,來文另訂有期限之公文依
其規定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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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流程:
(一)收件及分文:各流程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損
毀、遺失。
1、具文檢舉案件:
(1)總局收文:
甲、由秘書室文書股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編號。
乙、秘書批示承辦科室(分局)。
丙、文書股收文人員掛號。
丁、科長(主任)/分局主任批示承辦股(承辦人員)。
戊、承辦科室登記桌派案/分局收文人員掛號派案,並將案件交予承
辦人員。
(2)分局收文:由分局文書業務股長啟封、登記、彌封並編列檢舉人編
號後,除依本目之(1)之丁、戊流程辦理,另登錄於「違章案件管制
系統」(以下簡稱登錄)。
2、電話、言詞檢舉案件:各科(室)指派專人(分局由文書業務股長)
負責接聽、記錄,填妥「受理電話/口頭檢舉漏稅案件處理表」
(如附件)後,(總局各科室受理案件即應親自送交文書股股長),
再依本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3、電子件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電子郵件即時印出紙本,再送交
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後,依本款第
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4、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文書股收文人員接獲時即印出紙本
,交文書股股長編列檢舉人編號、登錄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後,依本
款第一目作業流程辦理。
(二)承辦及結案處理:視案件類型或依檢舉人要求以公文、電話或電子
郵件等回復方式,將辦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1、具名具址案件:公文函復檢舉人時,受文者一律填寫「第00000000
號檢舉人」字樣,發文時再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長)
填寫檢舉人姓名、地址及投遞。
2、匿名(包括:匿名具址及具名匿址案件)或無檢舉人資料案件:查
核後簽結。
3、電話或電子郵件案件:簽結後由文書股股長(分局由文書業務股長)
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復。
4、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案件:承辦人員簽結後,應依規定回復檢
舉人,並至「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登打辦理情形。
(三)歸檔、點收:
1、歸檔:檢舉案件原文號應俟結案函復檢舉人或簽結,方能登錄公文
系統銷號,整卷彌封歸檔。
(1)歸檔前應先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結案。
(2)歸檔時依機密檔案處理規定,使用專用信封彌封並確實填寫專用信
封內各項內容。
2、點收﹕檔案管理人員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之項目為核對依據
,不得拆封查驗﹔應記載之事項若記載不完整應即退回,請承辦人
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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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制與稽核
(一)逾辦理期限之檢舉案件,登記桌應列印公文催辦清單(有關人民
陳情案件第一類檢舉類)交承辦人員填寫辦理情形後陳核單位主
管,並知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後,影本送消費稅及管考科彙整
。
(二)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檢舉案件,應依規定辦理展期後,並知
會檢舉案件管理人登錄。
(三)檢舉案件管理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檢舉案件處理情形月
報統計表」及「檢舉案件未辦結明細表」,陳核單位主管後送消
費稅及管考科。
(四)消費稅及管考科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日前將前三個月
「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公告內網。
(五)總局研考單位及各稅主管科於辦理年度內部業務檢查時,應就各
單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併列入稽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