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秘字第102080024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員工於災害發生時之救
    災效率及應變能力,以達到降低災害事故及資產損失,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據「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三、執行單位及範圍
(一)總局及八分局。
(二)總局及八分局辦公廳舍及宿舍。
四、成立(解除)、組織及任務分工
(一)成立(解除)
    配合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解除)時,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即開設成立(解除)。
(二)組織
    本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總執
    行長,各執行單位置執行長1人,總局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分局由主
    任擔任;聯絡人1人,總局由秘書室事務股「災害應變中心緊急聯絡
    人」(以下簡稱總局聯絡人)擔任,分局由總務人員擔任;輪值組員2
    人(須各有指定代理人2人)。
(三)任務分工
1.召  集  人:綜理、督導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2.副 召 集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3.總 執 行長:指揮各執行單位災害搶救等緊急措施。
4.執  行  長:指揮執行單位內災害搶救等緊急措施。
5.總局聯絡人:
(1)接獲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解除)手機簡訊通報,即時轉通報本小
   組開設(解除),通報各執行長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2)重大天然災害:如地震四級、氣象局發布之大豪雨特報 (24小時內累
   積雨量200毫米以上) 等。
   以上災害發生後20分鐘內彙整各執行單位之相關災情資料,回報召集
   人、副召集人及總執行長。
6.分局聯絡人:
(1)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定(解除)訊息通報輪值組員,並負責災害發生時之
   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及彙製巡檢紀錄表(如表1)等事項。
(2)將重大天然災害情況於15分鐘內回報各分局執行長及總局聯絡人。
7. 組      員:遴選以居住各執行單位附近之人員輪值,負責災害發生
   時之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等事項,必要時至執行單位內
   巡檢處理,並填報輪值時段之巡檢紀錄表回報總局及單位所屬聯絡人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執行單位應編製輪值表(如表2)及製作緊急聯絡電話一覽表(含就
    近之消防大隊、警察局、電力、自來水及醫院等資料) (如表3)供每
    位輪值人員運用,並編製1份送總局聯絡人備查,如有異動,應立即
    更新並通報總局聯絡人。  
(二)依「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配合本市消防局通
    知於「震災」或其他災害經指揮官指示後,須派員進駐時,依本局「
    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輪值表」派員輪值進駐,配合辦理本局災害防
    救分配任務等相關事項。
(三)依據「臺中市天然災害啓動『一呼百應』各機關通報停止辦公上課標
    準作業程序」及本局天然災害啓動一呼百應機制通報「停止上班上課
    」執行方案補充規定,發生天然災害時,人事室於收到市府停止辦公
    簡訊,即以公務電話傳送停止辦公簡訊至各單位主管,各單位主管再
    立即以公務電話將簡訊轉傳至各單位所屬員工,以落實市府人事處政
    策,確保同仁於災害發生時有所應變措施。本局各單位(含各分局)有
    風災以外之天然災害導致停止上班情形,應填具天然災害通報單(如
    表4),並以傳真及電話通知臺中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