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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員工於災害發生時之救
災效率及應變能力,以達到降低災害事故及資產損失,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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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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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單位及範圍
(一)總局及八分局。
(二)總局及八分局辦公廳舍及宿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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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解除)、組織及任務分工
(一)成立(解除)
配合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解除)時,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即開設成立(解除)。
(二)組織
本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總執
行長,各執行單位置執行長1人,總局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分局由主
任擔任;聯絡人1人,總局由秘書室事務股「災害應變中心緊急聯絡
人」(以下簡稱總局聯絡人)擔任,分局由總務人員擔任;輪值組員2
人(須各有指定代理人2人)。
(三)任務分工
1.召 集 人:綜理、督導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2.副 召 集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3.總 執 行長:指揮各執行單位災害搶救等緊急措施。
4.執 行 長:指揮執行單位內災害搶救等緊急措施。
5.總局聯絡人:
(1)接獲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解除)手機簡訊通報,即時轉通報本小
組開設(解除),通報各執行長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2)重大天然災害:如地震四級、氣象局發布之大豪雨特報 (24小時內累
積雨量200毫米以上) 等。
以上災害發生後20分鐘內彙整各執行單位之相關災情資料,回報召集
人、副召集人及總執行長。
6.分局聯絡人:
(1)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定(解除)訊息通報輪值組員,並負責災害發生時之
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及彙製巡檢紀錄表(如表1)等事項。
(2)將重大天然災害情況於15分鐘內回報各分局執行長及總局聯絡人。
7. 組 員:遴選以居住各執行單位附近之人員輪值,負責災害發生
時之災情蒐集、查證、通報、災害搶救等事項,必要時至執行單位內
巡檢處理,並填報輪值時段之巡檢紀錄表回報總局及單位所屬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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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執行單位應編製輪值表(如表2)及製作緊急聯絡電話一覽表(含就
近之消防大隊、警察局、電力、自來水及醫院等資料) (如表3)供每
位輪值人員運用,並編製1份送總局聯絡人備查,如有異動,應立即
更新並通報總局聯絡人。
(二)依「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配合本市消防局通
知於「震災」或其他災害經指揮官指示後,須派員進駐時,依本局「
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輪值表」派員輪值進駐,配合辦理本局災害防
救分配任務等相關事項。
(三)依據「臺中市天然災害啓動『一呼百應』各機關通報停止辦公上課標
準作業程序」及本局天然災害啓動一呼百應機制通報「停止上班上課
」執行方案補充規定,發生天然災害時,人事室於收到市府停止辦公
簡訊,即以公務電話傳送停止辦公簡訊至各單位主管,各單位主管再
立即以公務電話將簡訊轉傳至各單位所屬員工,以落實市府人事處政
策,確保同仁於災害發生時有所應變措施。本局各單位(含各分局)有
風災以外之天然災害導致停止上班情形,應填具天然災害通報單(如
表4),並以傳真及電話通知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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