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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運字第10200250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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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巿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
    計程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臺中市(以下
    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二)本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三)本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四)經其他本市計程車相關公(工)會推薦之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計程
    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及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駕駛人。
三、申請參加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領有有效本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三年以上繼續執業。
(二)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過失紀錄,或雖肇事而經法院、
      檢察機關或行車事故鑑定機關證明為無過失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四)最近五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
      人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其他特殊事蹟足資表揚。
四、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函請本市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以下簡稱各公(工)會)
      推薦參加人選。
(二)各公(工)會依第三點規定先行篩選後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
      申請後,邀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公(工)會代表及專家學者組
      成本市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審查會(以下簡稱遴選審查會),辦
      理遴選工作。遴選審查會本府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本局得轉請相關機關查核遴選對象之違規紀錄或前科,並函請其他
      公路主管機關查註最近五年內曾經當選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紀錄後
      ,進行初審。
(四)本局初審完畢後,提請遴選審查會進行複審。並依預算編列審議情
      況,訂定當年度獎勵員額上限。
(五)經遴選審查會評定為優良計程車駕駛人者,由本局擇期表揚之。
五、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為優良計程車駕駛人者,可獲頒獎狀、獎牌或獎盃一座及優良
      計程車駕駛人榮譽證。本局並得視預算編列審議情況頒發獎金、獎
    品或其他獎勵措施。
六、經遴選表揚之各屆優良計程車駕駛人,如於當選後,經吊(扣)銷、
    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優良計程車駕
    駛人榮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