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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LED電視牆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廳字第102013948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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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LED電視牆(以下簡稱電視牆),特
    訂定本要點。
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電視牆播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四時及夜間六
    時至八時,其播放時間係視實際運轉情形得隨時調整。
四、申請資格如下:
    (ㄧ) 配合府前廣場之使用者,申請播放時間應與使用廣場時間相
         同,且播放內容須與活動內容相關。
    (二)政府機關、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
五、申請程序如下:
    (ㄧ)申請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播放影片或跑馬燈應於預定播
        放日之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新聞局提出申請。
        1.申請播放影片:須同時備妥影片,播放影片內容以一分鐘為
          ㄧ單元,每支影片長度須為完整單元。
        2.申請播放跑馬燈文字:限70字以內。
    (二)申請人為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播放影片應於預定播
        放日之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及備妥影片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再
        由秘書處依申請事由送下列機關審查:
        1.秘書處:配合府前廣場活動播放影片。
        2.民政局:申請播放求婚影片。
        3.新聞局:其他影片。
        經審核通過後(如為求婚影片則需再送新聞局予以技術上審核)
        再由秘書處協助配合播放,並於播放日前三日繳納相關費用至
        秘書處,始得播放。
六、申請播放內容應以政令宣導、推動市政業務、宣傳公益、文化或社
    教活動等為主,但秘書處得視實際情況與審查播放內容後為准駁之
    決定。播放內容如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如姓名、肖像等),應請
    第三人出具同意書。
七、各申請人保證享有對播放內容完整之權利,播放內容如有違反相關
    法令及著作權法者,由各申請人出面解決並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處得拒絕電視牆播放之申請:
    (ㄧ)播放內容違背政策及法令規範。
    (二)播放內容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三)曾一年內申請電視牆播放有違約紀錄。
    (四)申請人有將租用權益轉借其他單位使用之虞。
    (五)播放內容涉及政治選舉、抗議、抗爭、商業及純私人性質之廣
        告。
    (六)其他秘書處認定不適宜播放。
    已核准且經使用者,如有違背前項事由之一者,或申請人之使用與
    原申請之項目、內容不符者,秘書處應立即停止播放使用。
    因前項事由致停止播放使用,申請人不得要求退回所繳費用。
九、播放內容之變更(含內容變更、修正或停止播放),須於原預定第一
    天播放日起算前五日以書面及影片送達秘書處為之。
十、收費依下列規定,相關費用如附表:
    (一)申請人如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則免費提供播放。
    (二)配合使用本府府前廣場播放者,依場地借用時間播放,每時段
        收費一萬元。
    (三)申請人為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播放影片,應於府
        前廣場無舉辦活動時段始得申請,播放期間依一般申請時段,
      每時段收費五萬元。
十一、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處取
      消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繳納費用之二分之一無息退還,但不
      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前項但書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
      證,申請退還。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秘書處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播放:
    (一)違反第四點申請資格者。
    (二)違反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播放內容規定及限定者。
十三、為維護周邊環境安寧,免遭民眾抗議及環保單位取締告發,播放
      音量應不違反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秘書處得視實際之情況為
      最後之決定,申請人不得異議。
十四、本要點所需申請書格式,由各權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