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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國家重要節慶,以彰顯節慶紀念
意涵,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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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節、
行憲紀念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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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
地點插掛國旗,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秘書處。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本市各重要道路:本府建設局。
(五)臺灣高鐵臺中站周遭平面道路(高鐵一路、三路、五路及站區一路、
二路):臺中市烏日區公所。
前項插掛國旗所需經費第一款至第三款由各執行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
應,第四款及第五款國旗之購置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辦理,國旗之
存放、保管及維護分別由本府建設局與臺中市烏日區公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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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十二月廿二日至次年一月四日。
(二)國慶日及臺灣光復節:十月七日至十月廿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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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有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六
號國旗(144 公分× 96公分),插設國旗時,旗桿下方應使用旗插,
以固定國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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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應依插掛路段(如附表)插掛。
(二)國旗以插設於本市道路、各人行陸橋、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及寬度
二公尺以上之綠地、安全島為原則。每一國旗間隔,人行陸橋及臨
本市端之聯外橋樑以五公尺為原則,綠地及安全島以十公尺為原則
。
(三)國旗旗竿,應插設於道路兩側路燈桿上旗座位置及綠地、安全島中
央位置,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設,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亦不
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四)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倘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形,
應立即調整或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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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民政局應於國家重要節慶前一週提供新聞資料,由本府新聞局發
布新聞稿,籲請市民配合節慶期間於住屋、公寓、大廈門口插掛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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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定插掛(設)國旗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
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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