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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本局及各衛生所同仁以所具專業(以下簡稱本局同仁)受聘擔任
各公私立單位評薦(審)或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依法公正執行工作,
避免因違法或發生弊端而被究辦,影響本局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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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同仁受聘評薦(審)或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或相關人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
、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
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範,遇有應迴避情事
,應主動迴避。
(四)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有代理或遲到早退情事,
以免影響本局形象。
(五)出席會議,領有出席費者,一律以休(補)假辦理。
(六)擔任評選(評薦、評審)委員,應填寫請示單(如附表)經直屬(科室)
主管批示同意後送本局政風室備查。
(七)擔任評選(評薦、評審)委員每年以24次為限。
(八)擔任評選(評薦、評審)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文件內容及資料,
應予保密,發現有洩密或不法情形,應於返回後向本局政風室提出
。
(九)本局同仁應拒絕臺中市轄區相關單位邀請擔任午餐採購評選委員,
以免因直接管轄相關業務孳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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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政風室應視需要查核同仁擔任評選(評薦、評審)委員辦理情形,
並得視需要向相關單位了解同仁出席會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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