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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下稱本府)為因應臺中市(下稱本市)重大消費事件,避免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嚴重危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加強緊急通報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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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大消費事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突發之社會矚目消費事件,若未即時處理,可能影響本府聲譽
或形象者。
(二)消費事件嚴重危害多數特定或不特定本市消費者之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或有嚴重危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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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發生重大消費事件時,本府各機關應即依緊急通報機制辦理。
前項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機制如下:
(一)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緊急通報專責人
員應向該機關首長陳報外,並應於知悉後二小時內通報本府
法制局專責之消費者保護官。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於通報本府法制局
消費者保護官後二小時內,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簡訊等文字
方式,將案情之初步分析及暫時處置方案或解決方案,通報
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並由消費者保護官向該機關首長陳報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法制局首長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
度,本於權責決定向市長陳報。
(四)本府處理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機制流程圖如附件。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項之緊急通報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名單
送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彙整及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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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消費事件除通報並進行調查或其他緊急必要措施外,如有涉及
刑事犯罪之嫌疑,應移請司法機關調查,並得視需要將本府處理情
形適時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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